12月15日,遂平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晚,杨某某应陈某某的邀请带领倪某等4人携带刀具,分乘两辆出租车到遂平县和兴乡刘店村街上马洪涛的修理部,陈某某、杨某某、秦某持刀入室,采取暴力、胁迫、搜身手段,抢走樊新良身上及室内的现金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入室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道领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某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