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遂平县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1998年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因犯诈骗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诈骗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008年1月2009年1月,或趁在别人居住期间实施盗窃,或以趁他人不备将他人的电动自行车盗走,作案7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5776元。在同一时间,双以借用的名义,将他人的电动自行车骗走,销赃后赃款挥霍,诈骗作案八起,诈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717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湘江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郭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