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违法占用公路晒粮的潭某承担百分之四十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17时30分许,金某驾驶豫Q54810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至庙湾镇公路由南向北行使至大芦村委袁庄北边处,摔倒在公路上,致使金高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9月22日,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9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的事实无法认定。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下着小雨,事故发生地点在公路的西侧,被告谭某在此处晒有玉米,玉米约占有公路宽度的三分之一,且边上放置有木棍。事故发生时该玉米即将收完,余下紧贴公路的玉米没有清扫。死者金某的摩托车在公路的中间偏左处倒地,倒地后向前滑行22.8米停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潭某擅自占用公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过错,且金高峰出事地点正处于其晒粮处,证明其在公路上晒粮的行为与金高峰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谭海亮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被告谭海亮承担百分之四十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