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一结伙盗窃电缆线的犯罪分子作出从重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运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运水伙同韩文斌到驻马店市天翔机电公司院内,将该公司一台变压器拆开后盗走变压器内的铜芯。经评估,遭破坏失窃的变压器价值15200元。200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运水伙同韩文斌(已判刑)、薛连营(在逃)等人到驻马店市圣地变压器厂,将该厂的四台旧变压器内的铜芯等物盗走,后运至冯连科租房处。同年6月2日晚21时许,薛连营等人通过夏青义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等物卖给刘鹏。当晚23时许,巡逻民警将刘鹏等人及变压器铜芯查获。经评估,被盗变压器铜芯等物总价值 348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结伙盗窃他人价值50042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运水犯盗窃罪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运水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与其同案犯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王运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