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借手机遭拒绝 伤人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0-01-20 11:38:29


    因酒后借手机遭拒绝,大打出手,致伤他人。今日(1月18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伟(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23413元。

    2009年9月24日晚上,家住河南省上蔡县百尺乡的陈伟和同村吕某等五人一起饮酒。席间,陈伟想给远在深圳的女友打电话,遂向吕某借用手机,遭到拒绝,陈伟即对吕某拳打脚踢,隧又用酒瓶砸吕某的头部,造成吕某左下颌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两颗,经法医鉴定,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吕某住院37天,花去医疗等费用计2341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伟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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