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阳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酒后交通肇事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继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5月26日14时许,河南省息县彭店乡七里湾农民王继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三轮车,沿正阳县雷寨乡村村通小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在雷寨乡李堂村窑场路口撞上路边的水泥墩子,导致车辆失去控制,与路边行人王影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影当场死亡。后经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继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继伟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7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继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继伟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方调解,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