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7岁,就被劳动教养两次,一次判刑,在狱中度过5年零五个月。但出狱后仍不悔改,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日前,正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玉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冯玉军是正阳县王勿桥乡农民,1982年2月7日出生,1999年7月因抢劫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3月3日释放。2005年6月又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两次劳动教养,一次判刑的冯玉军本应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但他仍不悔改,出狱后旧病复发,重操旧业。2008年12月9日夜,冯玉军窜至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楼一病房内,将江某衣服内4000元现金偷走。2009年3月1日夜,冯玉军又窜至正阳县妇幼保健院二楼一病房内,将刘某衣服内的1300元现金偷走。同年4月1日夜,冯玉军又故伎重演,窜至正阳县南关医院病房内,趁田某睡觉时将其衣服内的29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直板三星牌手机偷走。赃款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