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想贪占他人一条狗,进行敲诈勒索。日前,正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辉管制两年。
2009年11月30日下午,正阳县慎水乡农民王辉和刘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无事在村外闲玩,看见王小明和驻军骑着一辆摩托车,车上带着一条狗,王辉便以其带的狗是药自己的狗为由,拉住驻军不让走,并威胁索要现金3000元,被逼无奈,王小明和驻军被迫拿出3000元钱交给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被追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