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月24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张汉磊通过漯河市郾城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丁某(另案处理),以每份150元的价格,从郾城区林业局办证室购买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12份,用于其非法收购、运输木材。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汉磊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汉磊无视国家法律,购卖国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汉磊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泌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