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被盗 邮政局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0-01-28 09:36:01


    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存折异地取走当事人在邮政储蓄存款,当事人诉诸法院后,两审法院均判决邮政局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6月14日,朱小双持本人身份证(证号41282973084108)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支行某邮政储蓄所开立一个帐号为605121102201785506的活期存款账户,并先后在该账户存入了15万余元。2008年9月当原告持存折到被告处取款时,却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余额不足,朱小双意识到存款被盗,并向正阳县公安局报了案,正阳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了刑事侦查。查明有人以“朱小双”身份证(证号41282********)在浙江邮政局下设的雉城储蓄所开户,户名朱小双,帐号与朱小双原帐只错最后一位数。2008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持此存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长兴县支行等处支取了四笔存款共计149000元。而原告的存折一直由本人保管,存折附页中也没有异地支取的记录。因该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致使犯罪嫌疑人从朱小双605121102201785506帐户上取款149000元,但犯罪嫌疑人迄今未查获。嗣后,朱小双要求正阳某储蓄所赔偿,但协商未果。为此,朱小双于200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正阳某储蓄所承担全部责任后,该所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另查明:2008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所持名为“朱小双”(帐号605121102201785504)存折到浙江的雉城、北门、振兴、火车站广场等四个营业网点支取四笔存款时,该存折已经变造,帐号更改后与朱小双存折帐号一致,使用密码也一致,由于该所工作人员在放款时没有认真核对存折并进行刷磁处理,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顺利取走款项。

    2009年11月2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朱小双在正阳邮政局下设的储蓄所开设帐号,进行存取款业务,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正阳县邮政局某储蓄所即负有保护朱小双存款安全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嫌疑人到上诉人下设的储蓄所开户所持身份证号码位数及出生年月日有明显瑕疵,上诉人下设的储蓄所在没有认真审核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为他人开设了与被上诉人朱小双相同户名的帐号。同时,在放款时也没有认真核对存折信息,致使被上诉人朱小双帐户中的资金被他人取走,上诉人正阳县邮政局某储蓄所具有明显过错。嫌疑人虽然窃取了朱小双的存款密码和帐号,但上诉人正阳邮政局某储蓄所没有充足证明系被上诉人朱小双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故朱小双对于存款被他人取走不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正阳邮政局应当全额支付朱小双存款及利息。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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