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是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建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周建辉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的星际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两台电脑主机的两个内存卡、两个CPU、一个硬盘。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68元。200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周建辉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的陈春民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两台电脑主机的两个内存卡、两个CPU。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70元。2009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鹏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街日月网吧附近,盗走王东东停放在此一辆隆鑫牌110型摩托车(车号为豫P7P335)。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鹏、周建辉携带作案工具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的星际网吧内,以上网为掩护,盗走该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的一个内存卡、两个CPU(其中一个系闲置在机箱内)、一个硬盘,并在现场遗留作案用红色螺丝刀一把。当晚9时40分许,李鹏驾驶盗窃来的摩托车带周建辉行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中段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从周建辉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二人作案用螺丝刀及盗窃所得的电脑内存卡、硬盘、CPU等物。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760元,被盗电脑内存卡、硬盘及CPU共计价值798元,现均已退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鹏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周建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李鹏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2796元,周建辉参与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2036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李鹏此次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