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捎回钱款 丢失也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0-02-03 10:28:16


    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因捎钱丢失赔偿案,法院判令被告人李平赔偿原告张晓华8500元。

    2009年1月,家住正阳县慎水乡的李平与本村村民张晓华一块外出打工,2010年1月10日临近春节,李平说要回家过年,张晓华说你若要回去我给你8600元请你帮我捎回家,路上你用100元吃饭吸烟,李平表示同意。随后,张晓华送李平去车站时,又再三嘱咐李平将钱妥善保管好。2010年1月12日,李平回到正阳县城,下了车李平想顺便买点东西捎回家,于是李平就忙着购买物品,购完自己所需物品后,准备乘车回家时,发现自己替张晓华捎的钱不翼而飞了。但他一想逛了几家商场,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被盗的,也没有报案。便怏怏不乐的赶回到家里,回到家里,张晓华妻子向李平要其8500元钱,李平说钱被盗了,拒绝返钱。为此,张晓华将李平告上法庭,要求李平返还代为捎回的8500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托被告人捎回钱款,被告表示应允后,理应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和按约将钱款交给原告家人,但被告未尽义务,致使捎回的8500元钱丢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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