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体粮食收购户因一分钱的价格大打出手,结果是一伤一坐牢。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依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现年40岁的正阳县皮店乡农民张勤和本乡农民孙依均系农副产品个体收购户。 2009年6月10日上午,个体收购户孙依与本村农民汪某商妥,汪某家的小麦以每斤0.75元的价格卖给孙依,因其农忙汪某的小麦未有及时卖给孙依。2009年6月11日上午,张勤到皮店乡孙寨村西孙庄以每斤0.76元的价格收购小麦。汪某认为张勤收的价格比孙依贵一分,便决定卖给张勤。孙依得知情况后,不让张勤收购汪某的小麦,为一分钱的价格孙依和张勤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撕打,双方亲属闻讯后赶到现场发生互殴。在撕打过程中,孙依用脚朝正在拉架的张勤的哥哥张某的腹部猛跺一脚,将张某跺伤送进医院,经法医鉴定张某小肠破裂,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孙依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同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000元,并已经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依在做生意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撕打,在被害人孙某到场拉架时,用脚跺张某腹部,致使张某小肠破裂,构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孙依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对其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