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雷某因放鞭炮震伤原告张某的耳朵,造成七级伤残,被判赔偿原告生活补助费、助听器等各项损失20804.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雷某和张某均系正阳县农民,今年1月14日即农历正月初一,雷某和张某等人吃过饭后在一块闲聊。此时雷某从兜中掏出一个前一天未炸的鞭炮点燃后悄悄地扔到正在闲聊的张某的身后爆炸。张某被吓得一跳,当即感到耳痛耳鸣,先后到村、乡、县医院就医,花去医药费、鉴定费2.4万余元。经法医鉴定,张某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其听力损失达56DB,属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雷某故意在原告身后燃放鞭炮,造成原告七级伤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尤其被告的行为是高度危险行为,若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害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则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