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平县法院建立和完善了弱势群众案件审判、执行的“绿色通道”,司法救助形成制度化。
一、规范救助对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等人员给予司法救助。
二、规范救助范围。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等案件实施司法救助。
三、规范救助程序。对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缓交诉讼费用;案件审结后,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败诉的,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状况,由合议庭合议后报请院长批准决定减交或免交,并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四、对救助的案件进行跟踪。由于实施司法救助的大多是关系民生的案件,因此对该类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案庭对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婚姻案件等力求调解结案,降低诉讼成本,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较好地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2009年,遂平法院共为27案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3万余元,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