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日下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平县看守所依法对抢劫杀人犯银廷建进行宣判,并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银廷建执行死刑的命令。宣判后,抢劫犯银廷建被司法警察依法以注射式执行死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鸿章、西平县人民法院院长刘昌林、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人员在现场监督执行。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银廷建伙同赵森森、胡迎建(均已判刑),在2004年底至2005年2月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在西平县和原阳县以出租车司机为目标,连续实施三次抢劫犯罪,且抢劫数额巨大,致一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银廷建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尤其是在致被害人西平县出租车司机毛某死亡的一起抢劫犯罪中,银廷建首先动手阻止被害人开车逃走,首先持刀捅持被害人,后又与同案被告人赵森森一起持刀将被害人捅死,系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之一,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银廷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银廷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发了对银廷建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