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2010年3月1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抢劫强奸案,被告人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女)挟持至明珠宾馆一房间实施强奸时,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被告人高某即用烟头烫被害人陈某某的手心。随后,被告人高某采取暴力手段将陈某某的现金400元及一部银白色直板泰讯牌手机抢走。经评估,该手机价值304元。后被告人高某又将被害人陈某某挟持至平舆县龙泉宾馆306房间,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了两次强奸。2009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挟持至新蔡县城,逼迫她将银行卡里的350元现金取出供其花销。当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又将被害人陈某某挟持至位于新蔡县练村镇塘埂村的家中。当晚,被告人高某又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强奸。2009年8月19日中午,被害人陈某某才被解救。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违反妇女意志,长时间挟持控制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对陈实施强奸,犯罪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同时,被告人高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054元,该行为亦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一人犯数罪,且系累犯,随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