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饮酒摔伤致残 状告请客者获赔3万

  发布时间:2010-03-16 09:31:53


    原告参加被告宴席,过量饮酒后骑车导致摔伤致残,3月5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钟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30000元。

    2008年8月18日,因被告钟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原告前去被告家祝贺。当日中午原、被告同其他五人在被告家吃午饭,席间喝了白酒两斤及啤酒数瓶。当日下午两时许,被告独自骑车回家,途中摔倒路旁受伤。被告得知事故后,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急救。原告伤情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受伤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原告伤情并非被告行为所致。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应当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在自己家摆上酒席进行招待,是正常的待客礼仪,合情合理。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聚餐饮酒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过量都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强迫劝酒行为,故原告过量饮酒后骑车导致自己摔伤致残,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原告酒后独自骑车回家且路途较远,被告作为酒席承办方,应对参加酒宴人员尽到一定照顾责任即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对此义务未尽到,故被告对此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责任应当与被告承担的注意、照顾义务相适应,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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