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亦能够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就民事调解工作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下自己的看法.
一、调解必须熟悉案情
不熟悉案情,就无法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就无法寻找及发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就无法有效地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
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就案件中对其不利和有利的地方进行释明,使其充分认识到调解不仅对对方有利,还对己方有利,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如我院审理的卓小镯诉马桥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损伤既牵涉到交通事故,又牵涉到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原告的损失究竟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抑或是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的,通过庭审无法查明,且因被告无法提供X光片等鉴定资料,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原告认为依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起医疗行为无关,就应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依据日常经验法则,相关X光片等鉴定资料应在原告处,原告拒绝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推定鉴定结果对原告不利,原告就应承担责任。由于案件争议大,为了审理好此案,开庭前后我多次阅卷,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查阅了相关的医学资料及有关的判例、法理,又向身边的领导和同事请教,最后终于全面把握了案情,对该案的司法关键点及法律适用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我为原被告双方认真分析了案情,指出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有利的地方及不利的地方,把双方当事人说的心服口服,不再固执地坚持自己的意见,为以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我又乘胜追击,提出了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意见,最终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另外,要了解当事人不同的文化水平、职业经历,深入案件背后,善于从当事人零碎的叙述中,发现案件以外双方有价值的或根本的矛盾焦点所在,以此为突破口,釜底抽薪,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二、调解必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民事调解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调解工作中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把握说话的语气,做到“轻重适当,文明有礼”,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感情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依赖,创造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要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你是在公开、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要因调解过程中你的一句不经意的话、一句称呼、一个极其微小的动作,让当事人对你引起合理怀疑;应谨慎而不轻易地对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作结论,避免被当事人指责为先入为主,未审先判。如,你不接受这个调解结果的话,判决结果会对你不利的。如卓小镯诉射桥马桥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比较大,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询问我对案件的走向及对判决结果的看法,我均婉言拒绝,并告诉他们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合议庭会在尊重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判决结果未出来之前,我个人不便发表意见。由于我言行谨慎,处处保持中立,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尽管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比较严重,但均表示相信我能公正地处理好案件;即使将来对判决结果不服,也会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救济,不会缠诉和上访。
三、要善于寻找及发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
调解不能盲目,而要注意找到当事人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以此为参照进行调解,而不能像大海中失去方向的一叶孤舟,任意东西,做无用功,要多了解一些案外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裁判案件没有影响,但往往会成为解决纠纷的催化剂,有利于寻找到双方共同利益的结合点,从而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四、坚持合法原则
民事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二是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坚持合法性原则,要特别注意到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能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要特别引起我们的注意,实践中已经发现有的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以及法院对调解案件的事实把关不严等漏洞,故意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过分牺牲权利人的利益,无疑违背了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这样达成的协议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法院调解的合法性原则。
另外要注意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做到能调就调,当判则判,对双方争议比较大,久调不决、双方均不愿意再调解或明显调解不成的案件,要果断的开庭、下判决,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一直调解下去。
五、要注意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
二种方法各有利弊,面对面调解可体现法院审判工作公信力,但对弱势方(败诉方)不利,调解方案几近于判决结果,实践中难以达成调解协议。背靠背调解给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但有利于承办人抓住各方弱点,开诚布公地分析利弊。在涉及细节问题,特别是有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节,需要消除其不切实际的期望,但又不方便在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工作时,以及有些当事人特别讲究面子,容易情绪激动的情形下以背靠背调解为宜。卓小镯诉射桥马桥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从一个健康的人转眼变成一个瘫痪在床的残疾人,其家属情绪异常激动,扬言案件处理不公的话,官司要打到最高院,但案情对原告并不很有利,一旦调解不成的话,原告败诉也有可能,如果采取面对面调解,把我对此案的真实分析意见说出来,被告就会更不愿意赔偿原告。考虑到原告的处境确实令人同情,被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碍于情面(之前已对原告说过绝不会赔偿的话),我就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被告指出案情对其不利的地方,以及案件处理不好将会极大影响其医院的声誉等等,最终被告愿意在不与原告见面的情况下,接受我的调解意见,愿意赔偿其五万五千元;我又对原告详细分析了案情对其不利的地方,指出败诉的结果对其来说无法承受,建议其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是最好的结果。最终,原告也接受了我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