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日记

  发布时间:2010-03-23 16:16:07


    年初,中院对一起刑事案件指令我院再审。这是一起少年犯罪案件,两个初中生在宿舍因小事发生争执殴打,一少年手持刀将另一少年捅伤致死。

    我在审判监督庭已有七、八年光景,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多,审理刑事再审案件只有几件相对较少,而少年犯罪抗诉案件的审理我还是第一起,何况还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更特殊。

    我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列出审理提纲。但毕竟审理刑事案件经验少,中间有几段插曲。

(一)

    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人请了二人来为他辩护,当得知其中一位是中院退休的老法官时,庭长问有没有律师证?我答没有,只有一位有律师证件,庭长说应该一人是刑事辩护,一人是民事部分辩护人。我列庭审提纲时将刑事部分辩护人列为辩护人,民事部分辩护为委托代理人。法院百分九十是民事法官,庭长和我都没有从事过刑事审判,但庭长心细,问我是委托代理人还是诉讼代理人,我还真混淆了?审理民事案件时称为委托代理人,且民事判决书也是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民事辩护叫什么?和民事不一样吗?我还真不清楚!又是翻书又是跑到刑庭问,才明白,民事案件列为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应列为诉讼代理人。还真马虎不得!

(二)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我脑海中一直认为少年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打架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经过审理到检察院抗诉,再到指令我院再审,被告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对于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六岁,审判时已满十八岁的被告人是否适用不公开审理,庭里同志又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岁,应当按照一律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而我在审判监督实务书上看到,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六岁,审理时已满十八岁的刑事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也就是说此案公开审理不为程序上的错误。刑庭的同志也加入到讨论的行列,认为应该不公开审理,审判实务书不是法律条文,不可以作为依据,若此案公开审理即是程序上的错误,双方各自辩论不分上下,最后结合本案被告人现在还是个在校学生,适用不公开审理更合适,这个结论大家无争议一致通过。

(三)

    期限

    刑事再审的期限是三个月,本案是 2009年12月26日立案,我不假思索的认为那就是2010年3月25日到期限。三个月吗?到25号就是三个月期满了。庭长认为应到2010年3月26日到期,和我的25日到期差一天!我从立案这一天就计算上了,庭长翻开《刑事诉讼法》仔细查找,找到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立案那一天不应计算在期间内,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嗨!别看这一天,这是法律依据问题,看到庭长仔细的态度,我不由的脸红,为自己不严谨的工作态度而自责。

    处处留心皆学问,用科学的态度办案,能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有理论没有实践是不能成为高水平的法官,通过具体的办案,脚踏实地的办案,在实践中理解验证理论,才能使理论上升为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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