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建军于2009年10月6日和8日先后两次在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朱庄村盗窃山洋牌黑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南京跃进红色小汽车一辆。后被告人在西平县人和乡高桥村欲销赃时被查获,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7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建军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