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各级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及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随之而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也呈逐年递增趋势。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较多,涉及关系也比较复杂,涉农案件的上诉、上访率也较高,而且多数时候都是集体上访,形成当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法院审理了很多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并且大部分都是涉案金额巨大的大案要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经济损失。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涉农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法院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有必要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加以认真分析研究,明确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妥善解决,对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起到指导性作用,可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对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深远意义。本文试根据我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涉农职务、职务犯罪、问题、原因、对策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必须集中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长期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面对基层涉农职务犯罪案呈增多趋势,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在建设新农村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法院做好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近年来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分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建议。
一、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审判资源的缺乏制约着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解决。
随着社会转型,农村社会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这也使得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而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同时,由于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为基层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性地深入农村开展各种法制宣传,财政未给付专项的巡回办案经费,巡回办案往往难以保证,导致农村地区诉讼难、寻求法律帮助难。
(二)农村法制不健全制约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解决。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较多,而且还存在着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道路交通、扶贫开发、农村医疗、抢险救灾、农村低保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农村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道路交通、扶贫开发、农村医疗、抢险救灾、农村低保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农村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制约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解决。大多数地区的农村村民,由于法制意识不强等原因,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土地补偿、退耕还林、村镇建设、道路交通、扶贫开发、农村医疗、抢险救灾、农村低保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制约着法院的公正审判。此类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或直接主管、经管人员,这些人掌管着单位的人、财、物大权,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拜金主义严重等,大肆贪污、挪用资金。这类案件涉及关系比较复杂,案发前后他们还可能买通了相关司法部门,这给法院的公正审判提供了检验。
(五)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窝案、串案多,社会危害性大,上诉率较高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难度。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部门广,涉及农、林、水、电、国土、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部门,其中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移民、林业、矿产资源开发为多发领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多,牵连性强,共同犯罪突出。此外,涉农职务犯罪最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农村的稳定,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1、加强这8大领域和方面的案件: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稳定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条件,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积极慎重地化解因涉农职务犯罪而引发的农村各类民间纠纷,维护农民之间和谐、和睦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
3、妥善处理涉及农民权益纠纷,依法快审、快结、快执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集体财产。
(二)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1、突出重点,防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大力度审理和执行好8大领域和方面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尽快排除农村发展中的障碍。
2、加强农村地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坚持经常性地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
3、树立“法律优先、参考政策”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以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精神为指导,结合刑法基本原则公正、高效地裁决、解决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
(三)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1、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速度快捷、不伤和气、履行率高等优点,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案件代理人、当事人亲属的作用,把调解原则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不拘形式与时间,建立双休日、夜间法庭,进行电话、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方式调解,实现调解工作在调解理念、程序、时间和方法上的新突破,切实做到案结诉息。
2、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3、做好司法服务延伸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他们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4、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还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坚持送法下乡,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四)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当前农民由于受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比较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
1、要便利诉讼。建立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
2、要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地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确有困难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3、坚持下乡巡回办案。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奔波,以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有效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五)加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1、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及电视、广播、报纸开设法制专栏等活动,多管齐下,在农村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强化农民的维权意识。特别要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各种农业政策,让每一位村干部和村民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及各种农业政策的原则与程序,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在审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就地办案的形式,既方便农民诉讼,又提高了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3、作为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
4、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指导。
5、要在选人用人上下功夫,不能任人为亲、嫉贤妒能,不能被强权势力所压倒,搞派别斗争。要选用确实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务实不务虚的好带头人。
(六)法院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确保公正审判
1、要在法院内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司法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4)更加坚决地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
(5)不折不扣地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用铁的纪律维护司法廉洁;
(6)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7)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8)狠抓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9)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2、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以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消极不作为问题、乱作为问题为重点内容:
(1)必须对执行权进行分解和分化,使各项权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必须大力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增加执行活动的透明度;
(3)必须逐步扩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或选择权;
(4)必须在执行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建立硬性标准、明确规定动作、确定时间要求、设定约束禁令;
(5)必须在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6)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程序框架内,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使执行程序具备有效性、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
(7)必须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并建立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纠机制。
总之,从近年基层法院的办案情况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涉农职务犯罪等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呈增多趋势。在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化条件下,基层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并相互影响,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尤为突出,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影响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增多,造成社会对抗的风险增大,这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巨大的挑战。对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较大地区的基层法院,要特别重视民生工程、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农业占经济比重较大地区的基层法院,要更加注重涉农检察工作,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