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红杏出墙,丈夫为报复泄恨,声称要杀死被害人,并用凶器将被害人打伤。3月1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的妻子陈某自2007年以来与同乡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5月生一女儿。被告人李某与张某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对张某怀恨在心。2009年6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遇到张某后,遂持挖铲往张某头上刨,企图杀死张某,张某为躲避打击用胳膊抵挡,致使其胳膊肌肉损伤,后张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被害人张某与其妻子同居而怀恨在心,为报复泄恨,声称要杀死被害人,并用凶器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之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且出于激愤,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泌阳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