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奎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出狱后屡教不改,又去盗窃。日前,西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谢奎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西平县人和乡涵洞西200米处时,将醉酒的尚某某倒在地上的电动车盗走,价值16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赃物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谢奎作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