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货主收到十二余万元的货款,在返程的路上财迷心窍,将该款盗走。日前,西平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货款的案件,判处被告人赵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7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亮和司机孙某某为货主董某某到外地送货后携带货款12万余元,二人驾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西平收费站旁吃饭时,被告人赵亮借故离开把放在车上的12万余元货款盗走,埋在饭店旁边的沙堆里。当行至漯河时,被告人赵亮又借口有皮肤病从漯河下车,然后乘坐赵某某的车又返回到西平,将12万余元货款取走。案发后,被告人赵亮将所盗窃的12万余元货款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