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QT8907号两轮摩托车沿汝南县韩庄乡六里庄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聂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聂某重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弃车逃逸。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聂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11日被抓获 。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