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婚给付彩礼 新娘出走酿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29 10:30:06


    结婚本是人一生中的大事,应该张灯结彩,喜气洋洋,可西平县朱某却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喜事”办了,人没了。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朱某与被告姬某某、姬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姬某某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姬某(姬某某之父)6000元,原告和被告姬某某订婚后,被告姬某某到海南打工,其先后让原告往其银行卡上打款6000元;后双方协商筹办婚事时,原告给付被告姬某某20000元,另给被告家2000元用于待客;2008年农历腊月26日原告与被告姬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姬某某3000元,以上共计40000元。2009年农历正月17日,被告姬某某离开原告家后,下落不明。原告向二被告追要所给付的彩礼未果,一纸诉状将二被告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期间,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先后给付二被告的40000元,属彩礼性质,原告与被告姬某某虽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且被告姬某某已终止与原告的婚姻关系,而未将收取的彩礼退还给原告,双方为此酿成纠纷,二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理由正当,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判决二被告返还给原告朱某彩礼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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