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结伙去抢劫 法网恢恢受惩罚

  发布时间:2010-03-29 10:36:01


    2010年3月1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外逃两年之久的张某某终于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正义的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男,住陕西省大荔县,来驻马店打工,因没有手艺和熟人,来驻马店半月之久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身上带的钱财也花完了。无耐之下,2007年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肖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两把木柄尖刀,窜至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水果批发市场东大门口北处的“上洲烟酒副食批发部”内,用刀威逼店主丁某拿钱。丁某大声呼喊并反抗,搏斗中丁某把肖某某手中的尖刀夺下并将肖某某的头部划伤。后肖某某被丁某和出警警察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系抢劫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经法官当庭释法,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自己一时糊涂所犯下的罪行,并表示,在里面好好改造,以后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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