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法院多举措强化行政协调实现和谐司法

  发布时间:2010-04-01 10:18:45


    一、树立行政协调理念。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必须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牢固树立行政协调的理念,不能被动地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是要积极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处理案件,用尽一切可以协调的方式方法,主动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达成庭外和解,尽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二、注重行政协调方法。对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瑕疵的案件,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明确指出其错误,促使其主动改变或撤消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涉及民事权益的工伤认定、行政裁决、不动产登记等案件,考虑搁置行政争议,通过解决民事纠纷来化解行政争议;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诉求不当的案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指导其正确行使诉权,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引起的行政争议,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三、健全行政协调机制。推动本县成立由人大负责人、政府负责人、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疑难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和协调工作。对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请示、汇报,争取县委、人大的支持。坚持多沟通,争取各方支持,通过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执法监督员、基层干部、社会上有威望人员的作用,让各方利益主体和各相关部门都参与协调活动,将法律和道理向他们讲清,由他们再去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平息矛盾纠纷。

    四、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经常深入行政机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执法情况和信息。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及时主动地提出行政执法过程出现的问题,提供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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