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南法院判决李某向陈某偿还借款5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裁定提取担保人张某每月工资1500元。
2009年1月,李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陈某借款5万元,找到张某签字作担保,凭借二人昔日交情,张某便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陈某催要借款,李某因生意亏本,无力还款。张某称其签字没注明担保形式,应是一般保证,借款应先由李某承担。无奈,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提取担保人张某每月工资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陈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张某对保证形式虽然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