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哥,法院对我们多次调解,我俩也认识到不赔偿你钱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虽说我们盖楼房欠有外债,但我们就是贷款也要承担你的经济损失,只有这样我们感到心安理得”。在西平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当事人赵某的妻子动情的说出了这样的话。几年来的怒怨也在顷刻间化解。
2007年8月,赵某雇佣李某为首的施工队在为其建房过程中,王某不慎从高处落下,造成8级伤残,经村委调解,李某一次性给付王某10000元达成赔偿协议,赵某认为王某损害后果应由李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后被王某诉至西平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452-1号2判决书,判令赵某因选任不当(该施工队无资质证)赔偿王某因伤残造成的各种损失的20%即16000元,在法定期间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赵某始终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让他拿钱冤枉,扬言就是拘留也不赔偿王某一分钱。针对赵某的固执和偏见,该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并请村委干部参加调解,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法,向当事人细致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已有的典型案例以案示法,换位思考,最终使被执行人明白了利害关系,双方握手言和,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