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卖车不过户 承担责任不含糊

  发布时间:2010-04-06 10:30:06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车主虽已将车卖出三年之久,但仍对受害者承担各项损失赔偿46782.6元。

   2009年12月29日,家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乡魏汉臣(化名)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上高某、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汉臣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五菱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高思齐(化名),实际使用人是刘天福(化名)。为此,高某、齐某将高思齐和刘天福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刘天福购买了五菱面包车,并以高思齐的名义在公安交警部门挂牌登记,但该车一直由刘天福实际占有和使用。刘天福主张他已于2006年1月将该车卖与经营防盗门的老板韩东霞(化名),之后韩东霞又将该车转卖给魏汉臣的表哥程旭升(化名),但高思齐、刘天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天福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刘天福主张该车已转卖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天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467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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