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巡回审判中存在问题及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08 11:00:17


    法院设置巡回审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暴露出诸多问题和困难,应引起各级关注。

问题。规范有些模糊。对巡回审判案件适用的范围,目前的规定尚显原则、模糊,有些文件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对案件是否采取巡回审判随意性较大,有些承办人甚至把它当作负担,使巡回审判的设置目的大打折扣。

保障十分缺乏。庭审所需的车辆、食宿、办公设备等,均需要得到财政的支持。但在目前财政状况下,法院显得捉襟见肘。另外,有些巡回审判点的审判条件过于简陋,往往是法官横幅一拉,国徽一挂便开庭。过于简陋的审判场所,影响法院了权威,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案件投入太大。开庭前法院既要选择开庭地点,又要和所在地有关单位或组织联系,还要落实必要的物质保障。一个案件要实现真正的开庭,法院投入的精力、物力很大,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日趋突出的情况下,部分承办人对此存有畏难情绪在所难免。

有人不理解。有些当事人认为在自家门口开庭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担心自己的名誉和形象受到影响,得不到部分当事人的理解、支持甚至反对情况时有发生。另外,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经济状况已经相当好,交通工具甚至比法院还先进,所以他们不需要法院提供“方便”,对巡回审判亦不感兴趣。

安全尚存隐患。巡回审判大部分案件是在边远的农村、社区,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观点严重对立的旁听人员较多,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庭审纪律很难保证,妨害庭审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审判人员和部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的隐患。

建议。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巡回审判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院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细化和完善工作规则和程序。

争取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是做好这项工作的保证。要建立可行的巡回审判经费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开庭氛围。

甄选案件。在巡回审判的案件选择上要有针对性。对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激烈、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安全隐患的案件,不宜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另外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对审判方式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要杜绝为巡回审判而巡回审判的现象发生。

加强防范。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受理法院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应安排法警参加庭审,并争取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支持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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