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日前,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加大立案调解力度,在立案过程中对申请违法确认的一名老上访户辩法析理,从而促使其撤回违法确认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就此事上访和申请违法确认。
李某某系正阳县一农民,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对其起诉李有某拖欠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后,因李有某偿还能力不足和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有某的财产状况,李某某申请执行的款项于2006年才执行终结。而李某某于2005年开始就以正阳县人民法院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拖延执行,违法办案为由多次到省高院、省委、市委上访,并于2010年3月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确认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申请。
驻马店中院立案一庭负责审查案件受理的法官许琳璘接到申请后,敏锐地感觉到此案有说服当事人息诉罢访的可能,经向主管院长王富显汇报后,主管院长、庭长和承办人制定了会同正阳县人民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工作的方案。2010年4月2日,立案一庭庭长刘冬和承办人许琳璘赶到正阳县人民法院,会同正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姚强共同作李某某的说服工作。在4个多小时里,他们向李某某就当事人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证证明,法院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无法执行等法律规定、法理和情理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并向其释明确认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从而一步步使李某某明白了法院在执行中并无违法行为,其上访和申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表示愿意撤回违法确认申请,并表示今后不再上访和申请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