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的农民陆某及其弟弟、侄子在确山县公安局刑警对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他的哥哥某实施抓捕时,为了给大哥“帮忙”,他们竟与执行公务的警察发生了冲突,致使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陆某的哥哥逃脱抓捕。2010年4月1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陆某和他弟弟管制一年零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的侄子管制六个月。
2009年10月21日,确山县公安局刑警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陆某的哥哥在其家抓获,公安人员在依法带离陆某的哥哥的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等人采取暴力阻碍,致使陆某的哥哥逃脱。2010年2月2日被告人陆某等三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等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及其弟弟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的侄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等三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