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钟某经济损失30126元,原告钟某自己承担20083.62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被告张某将自家的私房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陈某无建筑资质),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给张某修建楼房一栋,工程为包工不包料。陈某接此工程后,便邀请原告钟某和本村村民周某等人共同施工,并口头约定该工程完工后,按做工人员的出勤天数发放工资,除此以外,没有其它任何明确约定。当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张某已给陈某预付工资款8000元,此款均由陈某自己支配。2010年1月3日,原告在施工中准备锉掉二楼靠东头墙面上凸出的混泥土,当走到最后一块架板上面时,架板突然垮塌,原告随垮塌的架板一同掉到地面。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3天,用去医药费15042.22元。出院以后,因伤未逾,又自购药品用去人民币529.2元。后经鉴定,原告L2爆裂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属9级伤残,需住院治疗,陪护1个月,医疗终结时间为100天,医疗费用以医疗终结时间内实际所需为准,择期手术取内固定物需6000元。原告出院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受伤后的经济损失。经双方所在乡、村组织多次调解,终因赔偿分摊比例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209.6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为该工程的包工头,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被告对于原告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在上架板前,没有认真检查,自己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示赔偿金额,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明知陈某无建筑资质,而将自己的私房建筑工程发包给陈某,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