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高某偿还张某借款3万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4月的一天,王某的朋友高某找到他说,因近期做生意资金不足,需向张某借3万元,但需要找个担保人,遂恳请小王给签个字作担保,并信誓旦旦地说,肯定不用王某还钱。高某还当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笔借款由其本人偿还,与王某无关。王某信以为真,凭借二人往日的交情,二话没说,就随同高某一同去找张某借钱,并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今年4月,王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高某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张某找高某还款,高某因生意亏本,无力还款。张某又找到王某,王某就把高某给自己打的保证书拿出来,称此事与己无关,不能还钱。无奈,张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高某及保证人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张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虽持有高某的保证书,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仍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