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原告反成被告 私自扣车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0-04-27 21:40:31


   “本来我应该是原告,现在却成了被告,有理的事弄成了没理,你看这事弄的!”,4月25日,被告刘某接到确山法院一审判决书时后悔的说。

    原来,原告王某欠本镇的被告刘某6500元钱,刘某多次找王某讨要,王某一直借故不换。2009年9月14日晚,刘某在集镇上看见王某开一辆昌河车,刘某就以王某不还欠款为由将王某的昌河车开走。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欠被告刘某6500元钱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归还,但是被告王某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欠款纠纷。现被告王某没有合法理由占有原告刘某昌河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据此,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于此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昌河车返还给原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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