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时不慎将财物丢失,为寻找丢失财物,竟对车主进行非法搜查。4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搜查案做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振宗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2年4月30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刘振宗和刘静一起到被害人余某家,以刘静乘坐余某的三轮车时,刘静将装有现金4000元和26400元存折的提包遗忘在了三轮车内为由,向余追要丢失的提包,并强行在余某屋内及院子里进行寻找、搜查,长达4个小时。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振宗伙私自搜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鉴于被告人刘振宗投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泌阳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