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正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夫妻“分手”, “丈夫”竟挥举屠刀杀害妻子的恶性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
正阳县吕河乡农民罗某34岁还没有娶上老婆。2000年本村农民吴某丈夫因病去世,孤身一人的罗某不久便和吴某好上了。二人在相爱的一年多时间内,吴某渐渐发现罗某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于2002年4月与罗某分手了。罗某遂生恨意,并在掌握了吴某与张某好上了欲结婚的事实后,萌生了杀死吴某的念头。2002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罗某酒后持刀窜到被害人吴某家中,见吴某正在家与他人聊天,便用刀对着吴某的右胸捅了过去,吴某用左手挡住,遂躲闪着往外跑,并大声呼救,随后罗某又持刀去追吴某,这时闻迅赶到的陶某立即上前抱住被告人罗某,吴某逃走幸免于难。随后,罗某回到家中服农药自杀,被其亲属发现后送进医院,经抢救脱险后,罗某趁人不注意偷偷从医院溜跑了。吴某被捅伤后,送进院治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左手第一掌骨开放性骨折,拇长展肌,拇短伸肌断裂,右侧开放性血胸,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9年9月罗某从广东回到家乡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吴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吴某的谅解。同时到正阳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个人感情纠葛,持刀欲杀害吴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造成被害人吴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但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