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窃取情人钱财的盗窃案,被告人陈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伟与被害人杨某相识并有过情人关系。201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伟在杨某租住的房屋内,趁杨某外出办事其单独留在房间的机会,盗走杨某房间内放在纸箱里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尔后,被告人陈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发短信告之失主杨某称借其5000元,以后有钱再归还。经失主杨某要求被告人陈伟将5000元钱退还,陈伟 未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世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盗窃后才告知失主,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