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当事人举证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5-09 09:22:15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然而,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许多农民由于受知识的局限,存在举证困难。

    主要表现:

   (1)举证数量少。如离婚案件中只有一张结婚证或者结婚证明或者户口证明,借款纠纷案件中仅一张借条或者干脆没有借条等等。

   (2)出庭作证少。据了解,很多证人都是相互邻里,不愿意出庭作证,怕得罪人,有的仅是书面证言或者调查笔录。      

   (3)证据被拒绝。当事人间收集证据被拒绝,当事人律师收集证据被拒绝也时常发生。

   (4)举证效性低。所举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存在着盲目举证的现象,结果往往不被法院采信。

    建议:

   (1)立案诉讼释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立案庭应及时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使其知道应举证、举对证。此外,可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对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提示和释明等措施。

   (2)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对主导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非常重要。对此,应灵活变通。同时,要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有机结合起来。

   (3)扩大举证范围。一方面,扩大倒置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条件下,凡当事人持有某项证据,法官可以根据另一方的请求,责成他把该项证据提出来。

   (4)鼓励证人出庭。建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履行作证的义务,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加大对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5)加大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一些普法活动,贯彻公开开庭原则,让更多的人走进法庭旁听,不定期进行巡回审判,以实现以案释法,教育群众与提高群众诉讼常识、增强应诉能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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