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害人赵某之夫)经济损失30087.46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汤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大阳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棠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7KM+600M处时,将在路南边步行的赵某撞伤,被告人汤某案发后离开事故现场。赵某被送往信阳信钢医院,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属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汤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