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国家二级古文物 转手倒卖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5-17 09:53:23


    在建房垫宅子时挖出古文物,随后转手倒卖,将赃款私分。昨天,正阳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陈伍、陈海、张亭、张铁、郭昌、张运、尹小勇、杨志、史卫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振、李书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8年6月,正阳县寒冻镇围城村农民陈伍、陈海、张亭、张铁、郭昌、张运、尹小勇、史卫和张严(另案处理)帮同村农民杨志垫宅子,在杨志家的稻场面挖土时,挖出一把古铜剑、一个古铜戈、一个残木器口沿、一个铜饰件共四件古文物。贪财心切的陈伍以13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后参与垫宅子的11人每人分得1050元,余款2200元被11人购烟酒吃喝挥霍掉。经河南省文物管理局鉴定,被挖的铜戈为国家二级文物,铜剑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陈伍等11人外出打工。2010年3月被告人陈伍、陈海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被卖的四件文物已被正阳县公安局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伍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施工生产中对出土的文物变卖私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11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但其中被告人陈伍、陈海、张亭、张铁、郭昌、张运、尹小勇、杨志、史卫等九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十一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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