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妻子及第三人,要求确认妻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5月13日新蔡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小定与被告周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6年夫妻购买房屋一套,2009年9月16日被告周磊以原告刘小定名义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杨某,后第三人杨某又将房屋转卖给他人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以被告擅自处分其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被告周磊与杨某之间的交易是正常的交易,杨某通过经纪公司以合理价款善意的购买,确有理由相信卖房系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杨某为善意的第三人,被告周磊与杨某之间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