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庭如何开展人性化诉讼

  发布时间:2010-05-21 15:23:26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继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这为人民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开展人性化诉讼,实现司法的便民性、效益化和亲和力,从而真正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首先,人民法庭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在正确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的前提下,在正确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空间,积极探索能动司法的方法和渠道,在审判工作中,把司法手段向“前、后”两个方向延伸:一是在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向“前”延伸。人民法庭要经常深入村镇、校区、田间地头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制意识。提前介入一些矛盾易激化的纠纷,主动化解一些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二是在案件审结后,将审判工作向“后”延伸。毕竟人民法庭面对的大多是农村群众,他们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较为薄弱,在案件审结后,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多做一些判后疏导工作,为当事人解决一些在诉讼程序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做到矛盾不外推,不上交。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有效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一些法律知识缺乏,在诉讼中处于明显弱势的当事人,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主动调查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从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人民法庭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的思想,把司法便民作为法庭的最高追求。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前沿阵地的优势,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让群众切实感到诉讼的方便。法庭可在辖区乡镇公布诉讼便民热线,对老、弱、病、残的群众,电话预约上门立案,对简易案件即收、即调、即审。同时还可在各村民委员会设立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民诉讼网络,对一些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化解,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

第三,人民法庭要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益。对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大量运用简易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正确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这一低成本的诉讼模式。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杜绝因庭前准备不足造成再次开庭。在文书制作上要积极推行格式化文书,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减少当事人往返法庭的次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四,人民法庭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提高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在办案方式上,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基层调解组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加强对民调组织的指导,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官的先进模范陈燕萍同志将党的群众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规律有机结合,总结出一套以“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为核心内容的工作方法。这一方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是新时期广大法官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实践成果,更是人性化诉讼的充分表现。人性化诉讼的推行,可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彰显人民法庭“一心为民、排忧解难”的服务思想,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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