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卖不知情 依法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5-21 15:24:21


    在外地工作多年的汪某夫妻 2008年回家时大吃一惊,他们发现自己的房屋里竟然住着一家陌生人,经打听后得知,他们的房屋竟被妻弟杜某悄悄的卖给了张某一家,气愤之余,汪某将杜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5月17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杜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交给原告汪某。

    汪某夫妇常年在外工作,很少回家,因此他将在村里的四间房屋交给妻弟杜某夫妇居住。2001年杜某夫妇将汪某的房屋西面两间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008年5月汪某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卖,经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不能自行流通,它是本村村民无偿取得的,建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村民基本的的居住,一旦将房屋出售,本人就无法再取得宅基地。同时杜某未经汪某授权擅自将他人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签订合同后也未得到汪某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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