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被告至今未到法定婚龄,5月20日新蔡县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7年元月打工相识,2007年10月1日同居生活,2008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刘某某生于1990年11月26日,至今未到法定婚龄。原告侯某某于2010年4月9日起诉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虽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但被告至今未到法定婚龄,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