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判刑仍不改 再次入狱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0-05-25 16:38:38


    被告人李奎曾因犯抢夺罪2005年4月26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15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前,又因盗窃罪再次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奎行至西平县柏城镇刘某某家门口时,将刘运江放在家门口的摩托三轮车盗走,车上装有塑料靠椅29把,桌腿28个,啤酒5件等物品,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被盗窃物品总价值2885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因其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