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各地经济日趋繁荣,各类社会矛盾、经济纠纷不断凸显和增多,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执行难”仍然存在。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负责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兑现“法律白条”。但是目前“执行难”最突出表面之一的就是部分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或暂时无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也无法使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利益得到保护,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从而导致部分申请执行人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家庭生活极度贫困。因而,有的当事人将实际利益兑现不了的原因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到处上访,有的甚至缠访、闹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执行环节政府救助机制势在必行。但是如何使用和管理好救助基金,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存在着扩大救助范围,随意发放救助金现象,有的甚至把救助基金当成拿钱买平安的手段等不正常现象。为此笔者就如何管理和使用政府救助基金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以立法手段解决执行救助的法律地位和资金的来源问题。建议立法明确执行救助的法律地位,真正使执行救助有法可依;同时以法律的形式将基金的设立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决定基金的数量,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的目的;同时要明确执行救助基金不是案件款项,救助基金救助后,案件执结所执行的标的款要如数追回,补充政府救助基金,以保证有充足的救助基金。
二是设立专门机构保证执行救助制度的正常运作。由政府出面设立专门的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机制,负责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写出申请,交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入以及发放的数额,然后由管理机构负责发放,以改变执行救助基金放在法院,由法院一家说了算的不合理局面。这样能够使两者互相监督,使救助基金有效运作,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确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笔者以为,执行救助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其一是社会对权利人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困难;其二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的。执行救助基金的使用,严格限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易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
四是建立救助基金追偿法制化。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救助基金前,应填写救助申请表,与法院签订放弃向被执行人行使追偿权的承诺书。申请执行人领取救助基金后,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法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执行,将所执行到的款项补充到执行基金中。另外,不能以原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应在原执行依据的基础上重新制作裁定书,在裁定书中明确被执行人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都是追偿的标的,并重新立案。至于立案后未能有效执结,可依照相关执行法律规定办理。